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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丽与李天(均系化名)于2004年10月结婚。由于孙丽与李天自由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李天一返婚前温善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孙丽大打出手。2005年11月23日,李天喝酒后又对孙丽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孙丽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孙丽决定与李天离婚。2006年1月3日,孙丽与李天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6年1月16日,孙丽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李天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天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李天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他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天与孙丽在婚姻存续期间,李天对孙丽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李天对孙丽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李天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孙丽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孙丽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判决李天赔偿孙丽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  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孙丽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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