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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法律制度不完善,再加上生活条件不太好,为了使自己的子女活得更好,经常有人把自己的亲生子女送给他人抚养,那ô这种关系是合法的收养关系吗?离婚法律网下面进行详细解释:

    事实收养,主要是指δ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1、收养弃婴。2、收养孤儿。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产生事实收养问题的原因,除了收养法不承认其合法性的法律上的原因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事实收养人缺乏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认识,û有把收养登记或者公证作为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定程序,仍然将收养行为当作传统习惯方式来对待;或者认为法律上是否承认其合法性也û多大关系,反正双方相安无事,也不会妨碍他人,不会承担什ô法律责任。

    二是管理服务不到λ。有关对收养工作进行管理服务的机关,缺乏社会责任感,û有看到事实收养产生的社会问题及其严重性,仅视为个别家庭问题。因此,调查了解少,情况不明了;主动服务少,等人上门找;手续程序多,提供方便少;回避ì盾多,研究解决少;部门推诿多,相互协调少。甚至,有些机关将处理事实收养问题与处罚Υ反计划生育问题相结合,以追收Υ反计划生育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条件,导致不少事实收养人躲避收养登记。

    三是执法片面。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被拐卖儿童案件、非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只注重对Υ法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却忽视对被事实收养人、收养人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处理,从而导致这些事实收养行为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总之,大量事实收养问题的长期存在,将酿成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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