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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中对可能的离婚理由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涉外婚姻家庭律师、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业务部主任王成律师对其具体的规定解读如下:1、因通奸行为。配偶一方与他人通奸,另一方可诉请离婚,但是事前同意或者事后宽恕通奸的配偶,无诉讼权。有诉讼权离婚的配偶,在其知悉可离婚原因的6个月内,或者发生通奸行为的5年内可提起诉讼离婚。逾期诉讼权因时效而消灭。2、因生命受到危害、身体受到虐待及名誉受到损害。配偶一方危害他方的生命、严重虐待他方或者对他方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时,他方可诉请离婚,宽恕加害人的配偶,无诉讼权。有诉讼权离婚的配偶,在其知悉可离婚原因的6个月内,或者发生通奸行为的5年内可提起诉讼离婚。逾期诉讼权因时效而消灭。3、因配偶一方犯了不名誉的罪行或者其道德败坏,致使他方无法维持婚姻沟通生活时,他方可随时起诉离婚。4、配偶一方有恶意遗弃他方或者无任何重要原因而不同居的行为时,另一方可在此状况存续期间随时诉求离婚,但是不同居行为期限最少需要两年。5、因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致使他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共同生活,且该病已持续维持3年,并经专家鉴定为不治之症时,另一方可诉请离婚。6、因严重损害婚姻关系的事件,配偶双方均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共同生活时。配偶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诉请离婚,但是严重损害婚姻关系的事件的主要责任应由配偶一方承担时,仅另一方享有诉讼离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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