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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通过对国家《婚姻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婚姻法历史中有关无过错离婚的法律程序等相关章节的分析,解读了无过错离婚立法中的平衡机制,离婚的衡平机制,以坚持无过错离婚原则为前提,在离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后果与救济等方面,突出对弱势一方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特别保护,并提供包括离婚立法,无过错离婚,无过错离婚立法中的衡平机制等相关法规咨询  ······接上文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一贯指导思想。未来民法典关于离婚制度的规定应体现这一指导思想,需在“保障离婚自由”与“反对轻率离婚”之间达成一种衡平,既要减轻婚姻失败给当事人造成的痛苦,为离婚提供体面的“丧礼”,又要考虑到离婚对家庭和子女的影响,引导当事人努力克服暂时困难,达成和解,促进婚姻的稳定。  为此,需从离婚制度的整体出发,在现有离婚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离婚制度相关内容的完善,建立全面的离婚衡平机制。  登记离婚,是与诉讼离婚并列的法定离婚方式之一。现行离婚制度中,登记离婚的行政程序与诉讼离婚程序相比,在衡平当事人利益与保护未成年子女方面,显得较为薄弱。2003年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与审查程序。当前,离婚率的大幅攀升,登记离婚中存在的以形式上的合意损害夫妻一方和子女利益的显失公平现象说明,如果不从离婚协议的实质要件和离婚登记的审查程序两方面,对离婚自由予以适当限制,势必造成现行两种离婚程序在体现离婚法的公平与正义方面明显失衡,致使当事人为了离婚,不得不放弃自身利益,选择较为简便但又缺乏必要限制的登记离婚程序,从而有损一方与未成年子女利益,造成轻率离婚,并最终影响人们对婚姻的认识与期待,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建议在民法典亲属编相关章节,增加规定“登记离婚的条件”,要求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具备双方已经就离婚后的子女扶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以及一方家务劳动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并且协议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妻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专条对“离婚登记的程序”做原则规定,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双方是否符合登记离婚条件。这对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增加离婚登记的行政审查期限具有上位法的意义。  关于裁判离婚标准,现行法以破裂主义为裁判离婚的准则,同时列举若干客观外在的、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事由的立法方式,是一种有别于彻底的破裂离婚主义立法模式的混合立法主义。民法典亲属编在破裂离婚主义原则之下,可援用现行法的立法模式,但需关注无过错离婚立法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采取相应对策,衡平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减轻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心理的和情感的伤害,保障其日常生活和接受教育处于正常状态。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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