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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褚大婶气喘吁吁的跑到我办公室哭诉“崔律师,还有王法吗?儿子儿媳离婚了,儿媳妇拿着一张纸居然要把我们老两口赶出门。”

  我仔细看了看褚大婶拿来那张“纸”,那是判决,复印件,共2页,正反面均有文字。原来,褚大婶的儿子儿媳结婚近10年,2012年11月判决离婚了,判决书已然生效。从判决书本身看不出问题,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孩子由原告(女方)抚养,XX财产归原告、XX财产归被告,房屋6间东头3间归原告,西头3间归被告,被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XXX元等。

  我问褚大婶觉得没有王法的理由是什么呢?褚大婶抹抹眼泪说:“我们老两口辛苦大半辈子,怎么到老什么都没有了呢?”

  我问了问褚大婶详细的家庭状况和家庭收入支出情况。听了褚大婶的叙述我觉得这个判决生效的案件应当申请再审了。

  褚大婶说,2002年,其儿子结婚时,家里4间宅基地上盖的3间房屋不够住,以其儿媳的名义申请了两间,然后在宅基地上盖了从东到西6间房屋,当时盖房子的时候其两个女儿(分别16岁、17岁)都从打工地回来家里帮忙并出钱买砖瓦水泥等材料。房子盖了一年多,直到现在小女儿还住在里面,大女儿去年出嫁了。房子盖了十多年了,两个女儿一直在家里住着,她们打工挣的钱都贴补家用。

  说到这里,我脑海里闪出一个概念:家庭共有财产。若褚大婶所述属实,原被告分割了本应当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财产。

  我告诉褚大婶,这个案件财产部分,可以申请再审的,但是他们已经判决离婚了,关于婚姻关系不可以申请再审。

  随后,我准备了相关材料,以家庭成员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名义申请再审。再审适用一审程序,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了一下事实:

  1.申请人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共同出资共同处出力,房屋建设完毕后共同使用。

  2.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的购置均有家庭成员劳动所得出资。

  再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直居住在一起,没有分家,一直长期居住,劳动所得共同支配,直到被申请人离婚,申请人其中一人嫁人为止,原审法院处理的财产依法应当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最终,再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了合理合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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