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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呢?婚姻法规定了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合法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一)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二)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三)协议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

   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四)申请登记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五)协议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

   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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